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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业务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单个产品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单个产品的委托人人数限制

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

每个客户初始委托资产规模

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 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参与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合同期限

不得设立不设存续期限的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不得低于90

参与退出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三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部资产投资于标准化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每季度多次开放,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前款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每个交易日开放的,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参与和退出管理应当比照适用公募基金投资运作有关规则。

投资范围

可为客户量身定制符合其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范围。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及其他标准化金融衍生品、公募基金、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信息披露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费用

(一)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管理费率。

(二)资产管理人可以与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客户参与要求

资产委托人需符合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